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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专利奖励政策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4085

中共鲤城区委  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实施意见

泉鲤委发〔2012〕5号
 
    为加快推进民营企业以创新引领、转变提升、做大做强为主要内容的“二次创业”,增强我区综合竞争力,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创新转型、转变提升这一主线,大力实施“四大提升”战略,科学把握民营企业发展的阶段性、时代性特征,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向内生增长转变,向管理现代化转变,向价值链高端延伸,向更宽领域拓展,把鲤城打造成为全市乃至全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
 
    (二)目标要求。至2015年,民营企业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拥有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25家、高新技术企业40家、全区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2.3%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5个、市级以上各类研发中心40个、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45家;规模实力日益壮大,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产值达到5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8 %、实现年销售收入超30亿元工业企业4家以上、上市企业15家以上;管理水平大幅提升,拥有一批有作为的企业家群体和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企业管理制度更加规范科学,综合要素生产率水平显著提高,节能减排达到“十二五”目标要求;发展空间不断拓展,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具规模,形成一批年产出超过20亿元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企业国际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二、扶持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
 
    (一)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投资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含,下同)以上的(其中设备投资额不低于60%),按项目当年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1%的补贴(如2年内完工投产的给予2%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其中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完工投产后,前2年参照该企业新增税收区级留成财力的50%给予扶持,后3年给予30%的扶持。对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补贴办法。
 
    (二)鼓励提升优势特色产业
 
    鼓励电子信息、纺织鞋服、机械汽配等优势特色产业提升发展。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设备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新建(或提升改造)项目,按项目当年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1%的补贴(如2年内完工投产的给予2%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对列为年度区工业重点建设项目及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厂房实施的产业转型项目,按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给予2%的补贴(如2年内完工投产的给予3%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鼓励发展现代三产
 
    1、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区政府每年设立10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的发展。对在本区设立企业营销总部或营销中心的,按规定给予申请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经市发改委认定的新设立的研发、设计等现代服务企业,自纳税年度起,连续3年参照该企业新增税收区级留成财力的100%、75%、50%给予扶持。
 
    2、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对在鲤城区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企业总部,年实缴税金首次超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在我区新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且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参照该企业新增税收区级留成财力的10-3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总部年纳税额首超200万元的,当年参照该企业新增税收区级留成财力的10%给予扶持,第2-3年按20%给予扶持。对区域外总部企业在我区新设立子公司,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新增30万元以上的,自新设立公司起前两年参照该企业新增税收区级留成财力的80%给予扶持,后三年按40%给予扶持。
 
    3、鼓励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对年零售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批发及零售销售总额1亿元以上,企业年纳税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对年度纳税增长20%以上的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参照该企业新增税收区级留成财力的30%给予扶持。
 
    4、鼓励发展现代商品交易市场。凡符合现代商品交易市场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新建商品交易市场在规定建设期限内,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经竣工验收并当年投入营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符合规划、新建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以租赁形式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对经济具有较强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特色专业市场(特色街区、商超),完成全部投资后给予奖励20万元。
 
    5、鼓励引进国内外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和资金。凡引进资金2000万元(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商贸流通项目,从营业年度起,前两年参照该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财力50%给予扶持,后三年按30%给予扶持。
 
三、强化梯度培育,加快企业成长
 
    (一)培育龙头企业
 
    对被市委、市政府评定为“泉州市功勋企业”的企业,以上年企业上缴所得税为基数,连续两年参照其定比增长15%以上的区级留成财力100%给予扶持。
 
    对民营工业企业实施重大产业项目,且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分档贴息。其中:年贷款利息总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该项目贷款一年内实际发生利息的20%给予贴息;超过30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15%给予贴息,但每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大力实施“鲤商回归工程”,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或5000万美元)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民营生产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便捷优质服务;对新引进或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民营生产性项目的企业。经认定自项目投产起,连续3年参照该企业新增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财力的20%给予扶持。
 
    (二)扶持中小企业
 
    设立民营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1200万元,用于奖励成长型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个体改制、配套加工、商标建设等。每年在全区范围内筛选5-10家市场前景好、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企业,实施重点培育,促其提升成为规模企业。对列入重点培育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两年内参照该企业新增税收区级留成财力50%给予扶持。
 
    (三)推动资本运作
 
    鼓励上市公司返程投资,对上市企业60%以上的上市募集资金投资在本区且上市后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在本区投资计划开始实施之日起,连续三年参照其新增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财力的40%给予扶持。在我区登记注册、开展业务的股权投资机构自获利年度起,连续三年参照其新增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财力的50%给予扶持。
 
    总部设在我区的企业,对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实行兼并重组的,自兼并重组完成后,两年内参照该企业新增税收区级留成财力的50%给予扶持。积极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参与我区企业改制重组,企业上市后,参照股权转让缴纳所得税区级留成财力的60%给予扶持。
 
    四、突出创新引领,增强内生动力
 
    (一)推动企业加强技术改造
 
    民营企业购置机械设备,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按如下标准给予补贴:购买国内外设备且每宗实际购置款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购置款1%给予补贴,单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购买鲤城区制造设备且每宗实际购置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购置款2%给予补贴,单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
 
    对列入每年区级重点工业项目计划、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改项目,优先协助争取省级产业调整振兴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和各级发展资金扶持。
 
    设立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开展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余热余压利用、电机改造、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先进适用技术等十大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技术改造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及清洁生产的推广。被列入区级以上节能与循环经济备选项目库的企业,已开展节能技术应用,且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
 
    (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
 
    强化民营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鼓励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加大产学研合作,创建研发机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原则上参照《中共鲤城区委员会鲤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泉鲤委〔2011〕46号)和《鲤城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若干规定》(泉鲤政文〔2010〕119号)执行。
 
    新被确定为“*********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30万元;年纳税100-300万元,给予奖励20万元。被确定为“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且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30万元;年纳税100-300万元,给予奖励15万元。
 
    对经认定的*********、省级和市级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获得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3万元。
 
    进入科技孵化器(科技创业中心),开展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科技成果中试转化、科技产品产业化的初创型科技企业,于规定的孵化期内毕业后,当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
 
    发起成立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企业,给予补贴10万元作为筹备阶段成立和开展活动等的经费;发起成立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企业,给予补贴20万元做为筹备阶段成立和开展活动等的经费;发起成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企业,给予补贴30万元做为筹备阶段成立和开展活动等的经费。
 
    (三)鼓励企业加快标准建设
 
    对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5万元。
 
    (四)鼓励企业强化品牌运营
 
    加大对老字号品牌的资金扶持力度。凡获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省经贸委认定的“福建老字号”企业、泉州市政府认定的“泉州老字号”企业,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0〕198号)规定,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获得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者给予奖励5万元;对获得市知名商标者给予奖励2万元。
 
    (五)支持企业强化管理创新
 
    加快推动“两化融合”示范建设。每年选择一批企业“两化融合”建设项目作为示范项目予以重点扶持,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10%、但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鼓励在优势产业集群中建立行业电子商务平台,推动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应用。每年分行业评选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参照其新增税收区级留成财力的20%给予扶持,最高50万元。
 
    推广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型产品认证,推动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对获得“福建省质量奖”、“泉州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五、引导企业投资,提升发展空间
 
    (一)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
 
    继续以BT(建设—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BOO(建设—拥有—经营)、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特许经营等方式,筛选推出各类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鼓励工业、商业、科技、服务业等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关联延伸和跨行业核定(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试行以概括性用语核定企业兼营范围,除主营项目及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对新兴行业(或业态)经营范围的核定,属一般经营项目的,可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企业申报的行业表述和经营范围予以直接核定。
 
    支持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转型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只要经营者、住所(经营场所)、许可项目未发生变化的,原有许可文件仍可沿用,无须重新申请。
 
    (二)鼓励创办科技型企业
 
    鼓励创办科技型企业,协助有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企业,放宽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限制,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
 
    鼓励、协助有条件的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扶持项目。被确定为“国家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且年纳税6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60万元;年纳税400-600万元的,给予奖励40万元;年纳税200-400万元的,给予奖励25万元。被确定为“省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且年纳税4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30万元;年纳税200-400万元的给予奖励25万元;年纳税100-200万元的给予奖励15万元。
 
    (三)鼓励开拓国内外市场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各类采购。鼓励民营企业产品申报纳入政府采购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清单和工程建设主要设备材料推荐目录,促进政府采购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积极采用民营企业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对于一些采购规模较大、专业性要求不强的项目,允许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竞标。
 
    对企业参加经区政府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览会的摊位费给予1-2万元补贴(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高补贴3个标准摊位,已享受中央和省、市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对重点出口企业海外并购获取营销渠道、知名品牌以及设立研发机构所发生的支出,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5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品牌专卖、商品仓储及开设贸易性机构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的10%给予补贴,最高20万元。
 
六、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夯实发展根基
 
    (一)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与高等院校联合举办“非公有制企业总裁高级研修班”,逐年分批次组织规模以上的非公企业家进行系统的工商管理知识培训。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新引进年薪20万元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管和技术研发机构负责人,第二年起参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财力的50%补贴个人在泉州市区购房。
 
    推荐企业家参加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选举,全力支持他们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建立企业家表彰激励机制,每两年评选一次全区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
 
    大力宣传企业家创业创新的典型事迹,形成“尊重创业者、尊重企业家”的浓厚氛围。把“鲤城区企业家协会”建设成为一个“综合性平台”,重点为企业家、高管和专家之间提供交流、沟通和合作的渠道,并就一些涉及宏观经济形势、企业发展趋向性专题开展研讨和交流。
 
    (二)加速集聚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制定出台鲤城区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等政策规定,探索实行“高层次人才证”制度。积极支持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分别给予15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民营(不含房地产企业)引进的年薪20万元以上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参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财力的50%给予奖励。
 
    (三)加强技能型、应用型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民营企业加强职工技能培训,政府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向所有民营企业覆盖。企业制定培训计划,依法提取职工培训经费,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工当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企业可获得财政培训经费补贴。
 
    建立以培养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目标的公共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实施多形式、多层次、多对象的基地化培训,集中培养民营企业紧缺的技能人才,区财政给予公共培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加大人才培养的投入,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基础上,区财政按1:1配套投入相应的工作经费补助,重点用于技能人才奖励、培养等。
 
    对我区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冠名班”等订单式培训且学员在我区民营企业实现就业的,每培训30人给予职业院校1万元经费补助。
 
    (四)引导企业加强劳动力培训
 
    采取“政府补贴、用工单位出资并与教育对象签定一定期限用工合同”的办法,把一部分本地劳动力培养成为初级技工。采取“政府牵头,用人单位与高校、高职校合作”的形式,培养本地籍设计研发人才和高级技工。
 
    (五)加大民营经济组织的职称评聘工作力度
 
    加大民营经济组织的职称评聘工作力度,成立非公有制企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为非公有制企业培养造就人才提供良好的服务,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提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素质。对确有真才实学的,允许用人单位低职高聘;对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在学历、资历等方面可适当放宽,对经考核合格后,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引进的人才,可按其业绩和能力,在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七、强化要素保障,提高服务企业质量
 
    (一)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鼓励发展金融产业,对新注册地和办公地点在我区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风险投资等金融机构,按地区总部、二级分支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贴;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和业务监管,鼓励银行与各类担保机构和企业加强互信合作,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富余资金设立典当行、拍卖行、租赁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等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入股小额贷款公司。
 
    对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连续三年参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财力的50%给予扶持。
 
    (二)提高行政服务质量
 
    推行行政审批事项“一审一核”制和超时默认制度,凡部门超过承诺时限无正当理由不作出审批行为的,视为默认审批。对重点项目实行专人负责无偿代办,由专门窗口统一登记、全程督促、免费协办代办。对重点企业、重点建设项目、三维对接项目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要事先办”的办法,窗口即收即办、办完即转,审批时限原则上在现有承诺时限的基础上再压缩50%予以办结。落实项目审批容缺预审制,推行项目办理“联审联办”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机制。
 
    提高各项涉企政策的知晓率和受益面,各职能部门和区优惠企业服务网站要及时发布各级出台的服务扶持企业和涉企管理政策,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相关业务培训活动,扩大政策知晓率和受益面。
 
八、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我区的非国有企业及非集体所有制企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2012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
 
    (二)对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多次享受本意见新增税收区级留成财力扶持,只享受一项。企业享受本文件以及本区其它政策文件的奖励、补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区留成财力。享受“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文件相关政策。
 
    (三)区委、区政府以前出台的优惠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四)新增税收指当年上缴税收比上年增加额,税收计算口径仅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缴纳税收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计算(即元月1日-12月31日)。
 
    (五)本意见由区经贸局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泉州市鲤城区委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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