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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县专利奖励政策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3954

中共惠安县委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鼓励技术创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县级各工业园区: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县”战略,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同意,现将《惠安县鼓励技术创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安县鼓励技术创新暂行规定
惠委〔2010〕35号
 
    为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深入实施“科技强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提高科技工作的显示度,推进技术创新,推动我县经济、社会的科学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科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方面
 
    1、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扶持奖励10万元。
 
    2、独立承担或为主承担国家“973”、“863”计划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参与承担国家“973”、“863”计划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20万元。
 
    3、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区域重大专项给予扶持奖励20万元,列入省级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
 
    4、列入火炬计划且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的给予扶持奖励15万元,省级的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
 
    5、列入星火计划且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的给予扶持奖励10万元,省级的给予扶持奖励2万元。
 
    6、列入国家富民强县项目的给予扶持奖励20万元(以总项目给予扶持)。
 
二、技术创新工程方面
 
    1、建立*********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或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且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
 
    2、被确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区)的,*********的给予扶持奖励20万元,省级的给予扶持奖励8万元。
 
    3、被确认为海峡两岸产业促进中心、海峡两岸科技合作基地的,*********的给予扶持奖励20万元,省级的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
 
    4、被确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含技术创新中心),且能围绕行业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创新的企业,*********的给予扶持奖励15万元,省级的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市级的给予扶持奖励2万元。
 
    5、被确认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的给予扶持奖励15万元,省级的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
 
    6、被确认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单位的企业,*********的给予扶持奖励15万元,省级的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市级的给予扶持奖励3万元。
 
    7、被确认为创新型(试点)企业的,*********的给予扶持奖励10万元,省级的给予扶持奖励3万元。
 
    8、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指导目录)的给予扶持奖励10万元。
 
    9、列入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企业,*********的给予扶持奖励8万元,省级的给予扶持奖励3万元;被认定为自主创新产品的,*********的给予扶持奖励8万元,省级的给予扶持奖励3万元。
 
    10、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的且实施研究开发该项目的企业,*********的给予扶持奖励10万元,省级的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
 
    11、列入科技人员服务企业项目,*********的给予扶持奖励10万元,省级的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
 
    12、被确认为国家、省、市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示范基地(已授牌),分别给予资助8万元、3万元和1万元。
 
三、科技成果和专利转化推广方面
 
    1、被确定为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的,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纳税达100万元的企业,*********的给予扶持奖励10万元,省级的给予扶持奖励6万元,市级的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
 
    2、被确定为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示范企业且能积极开发应用各种专利、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纳税达100万元的企业,*********的给予扶持奖励12万元,省级的给予扶持奖励8万元,市级的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
 
    3、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进行专利的研究和发明,每项发明专利给予5000元的奖励,其专利转化为产业化成果且与企业主营产品密切相关联的,每项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的奖励;每项实用新型专利给予2000元的奖励,其专利转化为产业化成果的,每项实用新型专利给予5000元的奖励;每项外观专利给予奖励1000元的奖励(其专利应转化为产业化成果)。
 
    4、实施科技成果计划项目的企业,*********的给予扶持奖励10万元,省级的给予扶持奖励3万元。
 
    5、示范推广粮油作物良种2000亩(或果蔬300亩、水产养殖200亩)以上且增产增效10%的,示范推广畜牧优良品种或先进技术生猪千头以上、禽万羽以上且经济效益显著的,*********的给予资助10万元,省级的给予资助5万元。
 
四、建立研究开发技术依托方面
 
    1、与*********重点实验室或*********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经济效益显著、年纳税达100万元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10万元。
 
    2、与重点高等院校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经济效益显著、年纳税达100万元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
 
五、入驻县高新技术孵化基地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入驻高新技术孵化基地租金给予优惠。
 
六、科技经费扶持的有关具体要求
 
    1、本规定适用本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于规定颁布实施以后承担的项目或取得的荣誉、称号和专利等。
 
    2、同一企事业单位若同时符合多种资助条件的,仅可享受其中一种最高资金数额的资助(专利资助除外)。
 
    3、申请资助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证书)、技术协作合同原件等相关材料,经县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纳入科技三项经费管理使用。
 
    4、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县科技局。
 
    5、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3年。惠政综〔2006〕165号《中共惠安县委、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鼓励技术创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主题词:科技  技术创新  暂行规定  通知
抄送: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泉州市科技局
                            中共惠安县委办公室 2010年7月1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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