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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3334
《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的名称权,防止他人冒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是指依法经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第三条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机关(以下简称“认定机关”),负责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四条  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和保护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和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五条  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住所在福建省内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字号连续使用五年以上;
(三)企业名称规范,字号具有独创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四)企业依法经营且业绩良好,连续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条  符合前条规定的企业,申请认定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应当向认定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核准使用该字号的起始时间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初始使用该字号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证明);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及企业取得省级以上的荣誉称号或获奖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体现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净利润等项内容的审计报告;
(六)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权威部门、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说明或证明;
(七)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贷信用情况的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八)认定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七条  企业以其拥有的经工商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作为字号,申请认定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时,可免于提交前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明复印件,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认定。
第八条  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的知名字号认定申请。
(二)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查,审查合格签署意见。
县级登记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申请认定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其上一级登记机关。
设区市级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对县级登记机关上报的申请认定材料和本级直接受理、初审的申请认定材料作进一步复审和核实,并视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复审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级登记机关签署复审意见,将上报文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认定机关。
福建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直接向认定机关提出申请。
(三)经审查,符合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条件的,由认定机关发布征询公告,公开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若征询公告发布后30日内有异议,经认定机关重新调查后认为确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征询公告发布后30日内未出现异议或经过认定机关重新调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由认定机关发布认定公告,颁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
  (一)以行政区划名、地名或者其简称、俗称、别称作字号的;
  (二)以国家、国际组织名称或者其简称作字号的;
  (三)与他人拥有的驰名商标或者福建省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四)与著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古迹等名称相同的;
(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有不良文化倾向、或有贬低他人含义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其他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
第十条  经认定的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从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其有效期内,在福建省范围内所有行业实施字号保护。
认定机关应建立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数据库,录入企业知名字号的相关信息。未经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所有权人许可,其他企业和个人申请将与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相同或相似文字作为字号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前,本省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依法以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
与他人在先的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且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的商标,不得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第十一条  获得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的内资企业参加工商企业年度检验时,提出免审申请后,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企业登记机关可优先认定其为年检免审企业。
获得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的企业,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和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时,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福建省工商局可优先予以认定。
获得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的企业可以在牌匾、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字样,可以使用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二条  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可申请复评认定,认定机关按本办法办理,通过复评认定的,重新颁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证书》。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认定的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如其拥有的福建省著名商标被注销,应在申请延续时,重新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四条  集团型企业或母子型企业,且企业名称使用相同字号的,一般由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作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的申请人,经认定后,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也可由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下属子公司作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的申请人,经认定后,该子公司或子企业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
第十五条  两户以上企业同时申请认定相同或近似字号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十六条  福建省知名字号企业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主体发生变化,承继福建省知名字号的企业应向认定机关申请确认。认定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换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证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机关撤销该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并在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数据库中予以删除并公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的;
  (二)在有效期内有违法违章行为,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逾期未申请复评认定的;
  (四)在有效期内,丧失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条件的。
第十八条  根据前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被撤销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的,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对未经认定擅自使用“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字样,假冒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或《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七条进行定性处理。
第二十条  对擅自使用他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引人误认的行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或《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进行定性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的征询公告和认定公告由认定机关统一在省级媒体上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申报条件
(一)申请条件
    1.企业住所在福建省境内;
    2.企业字号连续使用五年以上;
    3.企业字号具有独创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4.企业依法经营且业绩良好,连续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已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无字号的,为不规范的企业名称,不纳入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的范围。
(二)特殊规定
申报企业必须是泉州市工商局或泉州市各县(市、区)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法人。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
(三)不能申请认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
    1、以行政区划名、地名或者其简称、俗称、别称作字号的;
    2、以国家、国际组织名称或者其简称作字号的;
     3、与他人拥有的驰名商标或者福建省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4、与著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古迹等名称相同的;
       5、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有不良文化倾向、或有贬低他人含义的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其他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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